河南食品追溯訊 隨著“3·15”的臨近,消費者權益保護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昨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發布通報,自去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來,該院審理的相關案件中,八成為食品不達標10倍索償案件,在“假一賠十”廣告不兌現、食藥領域“知假買假”等行為中,消費者均受法律保護。
在已審結的41起案件中,主張經營者欺詐而要求3倍賠償,以及主張經營者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要求10倍賠償之訴為數眾多,約占案件總數的80%。涉案產品范圍涉及生活各個領域,其中食品藥品安全的關注度最高。根據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構成欺詐的應予以3倍賠償。但在具體案件中,有些消費者購買了問題食品后,主張10倍賠償。辦案法官表示,根據《食品藥品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10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法院應予以支持。“從現行規定看,10倍賠償并不需要以人身損害為前提,意味著只要食品不達標就可以提起訴訟索賠。”
曾幾何時,王海等一批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獲取高額懲罰性賠償的行為是否應得到支持,一度飽受爭議。對此,市三中院表示,目前雖然對“知假買假”行為存在一定爭議,但相關法律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意味著在食品、藥品、化妝品、保健品領域,即使消費者為“知假買假”,要求商家賠償,也應得到支持。三中院法官鄭慧媛表示,只要涉及消費領域和食品領域,消費者都受法律保護,“以生活消費為目的,即使是職業打假人,也與普通消費者一樣受法律保護。”
同時,新消法雖然規定了經營者構成欺詐應予以3倍賠償,但很多經營者為了促銷或吸引更多顧客,打出“假一賠十”等超出法定賠償標準的廣告標語。法院認為,經營者為自己設定的相對于法律規定更為嚴格的責任,構成單方允諾,既沒有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也沒有侵害他人利益,應該得到承認和保護。
一旦消費者購買了假貨或與商家宣傳不符的產品,商家應遵守約定優先于法定的原則,兌現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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