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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網購嬰兒魚肝油消費者獲賠十倍

發布日期:2015-03-11  來源:新華網   瀏覽次數:2245

河南食品網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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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購嬰幼兒魚肝油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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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魚肝油屬藥品不能添加到食品中 消費者發起訴訟獲支持

  河南食品追溯訊 新消法實施一年消費類訴訟大增,但維權主力仍是職業打假人,普通消費者沒有保存相關證據的意識及對相關法律不熟悉,權利被侵害大多自認倒霉,或者涉及大宗商品時才會主動維權。本欄目推出相關消費維權案例,希望能給消費者提供一些法律指引。

  案例一:魚肝油違規添藥品十倍賠償

  2014年5月19日,原告吳天(化名)在某知名網站購買了某品牌進口幼兒鱈魚肝油3段1~3歲6盒、嬰兒鱈魚肝油Ⅰ段(0~6個月)18盒、Ⅱ段18盒、Ⅲ段11盒、幼兒鱈魚肝油Ⅲ(1歲以上)6盒,共付款8365.6元,這些產品外包裝配料表中均顯示含有鱈魚肝油。

  購買后原告得知中央電視臺3·15晚會曾曝光魚肝油事件,認為魚肝油是藥品原料,不能添加到普通食品中,因此訴至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賠十”。

  法院認為:進口食品應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檢驗檢疫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國家衛計委曾發文明確規定,魚肝油不屬于普通食物。因此,法院判決商家退還貨款8365.6元,并賠償原告83656元。

  案例二:虛假宣傳含冬蟲夏草

  2014年2月20日,某公司刊登銷售廣告,其中含涉案產品“西藏冬蟲夏草”,該產品的宣傳為“強腎護肝養肺 抗腫瘤 抗突變”。呂明(化名)購買了20瓶,單價49元,合計980元。

  呂明發現,產品實際標注名稱為“蟲草菌絲體膠囊”,經查詢“西藏冬蟲夏草”的功效只能是免疫調節,并沒有被告宣傳的功效。他認為被告涉及虛假宣傳,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故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涉案產品為保健品,并非藥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其廣告不得有涉及藥品的宣傳,且涉案產品外包裝上載明該產品也只是具有免疫調節的保健作用,并未標明廣告所宣傳的強腎護肝養肺、抗腫瘤、抗突變的作用,廣告還將其名稱宣傳為“西藏冬蟲夏草”,已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支持原告請求,判被告退還貨款980元,并賠償980元。

  案例三:成分與標識不符構成欺詐

  2014年6月10日,楊輝(化名)在某大型超市處購買了一條牛仔褲,價格為99元。標簽上寫有面料成分:棉74.5%、竹纖維10%、聚酯纖維15%、氨綸0.5%。楊輝穿了后出現皮膚瘙癢、起疙瘩等癥狀,脫下褲子后癥狀很快停止。

  為此,楊輝將該牛仔褲送至檢測中心檢驗,顯示牛仔褲面料纖維成分實測值:棉74.6%,聚酯纖維19.7%,粘纖5.2%,氨綸0.5%,判定結果為不符合。楊輝認為牛仔褲纖維成分不達標,以假充真,要求判令超市退還貨款99元,并賠償500元。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做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涉案產品關于竹纖維含量的標注不客觀真實,足以造成對消費者的誤導,因此支持原告要求。

  案例四:蜂蜜涉虛假宣傳

  2013年2月,張凡(化名)在某網購平臺向某品牌公司購買了單價為38元的“280g野玫瑰蜂蜜”1瓶及單價為68元的“250g巢蜜”1盒。

  該公司在網站上宣傳“280g野玫瑰蜂蜜”為“正宗純天然蜂蜜,具有提神醒腦、調理內分泌、消化不良、胃痛腹脹、胃痛等功效”。“250g巢蜜”具有“防治鼻炎、預防感冒、消炎止痛、潤腸解毒、改善睡眠、潤肺消炎、清熱解毒”等11種功效。

  張凡購買后發現這些蜂蜜不具有保健和預防病癥的功效,產品廣告虛假夸大宣傳,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銷售者返還購物款106元;銷售者與網購平臺共同賠償106元,并支付誤工費、交通費、律師費合共9000元,要求知名網站書面賠禮道歉。

  網購平臺則認為,該平臺沒有收取銷售者的任何費用,故網購平臺無需承責。

  法院認為該知名網購網站是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服務的有償性并不等于網購平臺和銷售者構成共同經營。本案中,沒有證據表明網購平臺知道銷售者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虛假宣傳后未采取必要措施。最后,法院判決由銷售者承擔退賠責任。

  法官建議:

  盡量保留消費憑證

  1.對于普通消費者,消費后盡量保留消費憑證。消費憑證是證明消費者與經營者建立消費關系這一基本事實的最重要憑證,消費者應注意保管好經營者開具的發票、收據、小票、消費明細清單、轉賬憑證等證明資料,據此向經營者主張權利。同時確保證書齊全。特別是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檢驗證以及商家提供的廣告、明示承諾。對于造成損害的要有損害實物、記錄、鑒定、病歷及其他相關材料。

  2.對于相關部門,應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培養廣大消費者的維權意識。要加強商品知識的宣傳教育,讓消費者了解有關商品和服務信息,如產品性能、質量、保質期、保修期、使用說明等,同時,要增強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的證據意識,如強調發票、合同、維修證明等資料的重要性,幫助消費者掌握維權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增強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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