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2013年6月在平頂山市衛東區大營村西居民區湛河邊租賃了一間民房生產銷售燴面片。為貪圖便宜,余某自2013年年底至2014年2月期間,先后兩次從葉縣裴某(另案處理)處低價購買50公斤包裝的“精制碘鹽”40包,用于加工燴面片。2014年6月12日,平頂山市鹽業局市區分局稽查中隊工作人員在余某生產燴面片的民房里查獲其使用的“精制碘鹽”9包。后經河南省鹽業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余某所使用的鹽中氯化鈉含量達到精制工業鹽標準(不含碘)。
結果
近日,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法理解說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余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不含碘的鹽,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認罪、悔罪,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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