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食品追溯訊 近日,甘肅省食藥監局出臺了省級《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暫行辦法》,對食品生產企業推行記分制度。按照規定,對在一個記分周期累計記分達到或者超過12分的,一律責令其停業。辦法適用于全省取得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規定對45種食品生產經營違法違規行為實行記分管理,依據違法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設定一次記分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記分周期為一年度,從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之日起計算。記分制度與企業的信用等級直接掛鉤。辦法規定,信用等級為A級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6分的,信用等級降為B級;信用等級為B級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達到8分,信用等級降為C級。
應當說,該《辦法》的出臺實屬順勢之舉。就在不久前,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并再次向全國公眾公開征求意見。而此草案也堪稱“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典。“最嚴”則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全過程監管,其他都是各方處罰問責,有對生產經營者的,有對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的,也有對檢驗機構的。用通俗的話說,一方面,要將無良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罰得傾家蕩產;另一方面,也要讓負責監管食品安全卻失職瀆職者“吃不了兜著走”——頻發重大事故,地方“一把手”都應引咎辭職。但是,要真正確保食品安全,在強化行政監管之外,還應“實行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其實,從以往的食品安全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公眾的舉報、媒體的跟進,是監督食品安全事件的重要途徑。如果食品安全信息被政府部門單向掌控,無疑會削弱社會監督的合力,可見,“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意義重大。因此,不妨將社會力量納入到“共治”范圍中去,因為食品安全的嚴峻形勢,僅靠政府部門的力量肯定是不夠的。且不說一些地方政府,對轄區一些大企業可能存在縱容,從監管力量來說也難以做到“全覆蓋”,從而會出現一些滯后。在這種情況下,民眾和媒體的舉報或曝光,就是非常重要的補充。
不論是國家層面的法案出臺還是地方的辦法試行,對于普通消費者來說無疑是個好消息,我們的食品消費安全又多出了一重保障。不過,在食品安全的問題上,多數人的感受是直觀的、具體的,關心的是身邊哪些食品存在安全隱患,且如何加以防范。
因此,筆者建議,在《辦法》實行的同時,通過“黑名單”制度把各種無良企業的無良行為向社會公眾曝光,對那些違法生產經營者來說有一定的震懾力,對違法經營行為能起到必要的懲戒和遏止作用。這樣的“黑名單”也有利于主管部門加強監管,防止藥品生產、銷售企業喪失道德底線,而且還有利于公眾監督,增強公眾對藥品安全的信心。
理性修法,需要更好地“對接”感性需求。判斷法律好壞的一個重要標準,不是條文在紙面上看起來多么美好,而是能否便于執行,效果能否讓民眾直觀感受到。但愿此《辦法》的實施,可以進一步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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