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食品追溯訊 為了獲利,賣方將所購進的工業鹽冒充食用鹽銷售,而買方明知內情仍購買。殊不知,其一時的貪圖小利,則可能對食用者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2015年1月5日,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被告人史某、王某、魏某三人因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均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2013年8月起,為了獲利,被告人史某、王某夫婦明知自己所購進的散裝鹽為不正規渠道獲取,仍借食用鹽之名賣給游街銷售調味料的商販魏某。而魏某,明知史某、王某二人所銷售的并非食用鹽,但考慮到其價格低廉,有更多的獲利空間,仍多次購買,并游街借食用鹽之名售賣。
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史某、王某應魏某的要求,用電動車運送三袋散裝鹽至魏某家門口時被當場查獲。后經河南省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上述散裝鹽氯化鈉含量均達到精制工業鹽標準(不含碘)。河南省疾控中心證明,鞏義市為缺碘地區,必須使用加碘食鹽,否則會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
鞏義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能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3條之規定,對史某、王某、魏某三人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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