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食品網訊 周先生購買的干果產品未標注產品質量等級,歐尚超市因此被法院一審判決對消費者周先生10倍賠償,超市不服,提出上訴。昨天,市一中院開庭審理此案。
2013年7月27日,周先生在歐尚超市購買葡萄干20袋,金額合計351元;購買阿娃提新疆和田金棗10袋,金額合計1590元。購買后周先生發現包裝上未標明質量等級,他認為該包裝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相關規定,向海淀工商分局舉報,后者向歐尚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周先生隨后訴至法院要求歐尚公司返還貨款并進行10倍賠償。歐尚公司辯稱,周先生是職業打假人,且其銷售不符合包裝標準的食品是過失行為,周先生的人身、財產并未受損,不同意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歐尚公司應當對商品的包裝盡到法律規定的注意義務,而且涉案產品未標明質量等級應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歐尚公司應當承擔10倍賠償金的責任,并判決雙方退貨退款。
歐尚公司隨后上訴。歐尚超市稱,周先生不是善意購買人。另外,外包裝袋未標注干果等級不適用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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