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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餐廳“低消”或變“服務費” 轉型大眾化提倡節約用餐

發布日期:2014-10-11  來源:中國食品報網   瀏覽次數:2451

河南食品網訊

  河南食品網訊 下月起,廣受爭議的餐飲業“低消”將被禁止。商務部、發改委8日發布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

  記者調查得知,目前廣州市面上仍有半數餐飲企業設置包間最低消費金額。而另外半數不收取最低消費的企業,則將最低消費改頭換面成了消費金額5%~10%比例的“服務費”。

  據了解,《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下簡稱《辦法》)規定,餐飲經營者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產品質量及食品安全強制標準的食品,所售食品或提供的服務項目標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餐飲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促銷內容,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范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促銷活動期間,餐飲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關商品或服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質量或服務水平。

  該《辦法》將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對于餐飲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商務主管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沒有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中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在上述規定中,最受關注的還是有關“最低消費”的條款。不少消費者表示,餐飲企業自行設置的最低消費有“霸王條款”之嫌,早就應該取消。

  轉型大眾化

  部分餐企放棄低消

  中國飯店協會行業發展部宋主任昨日告訴記者,在當前餐飲業尤其是高端餐飲不景氣的環境下,回歸大眾化餐飲、迎合百姓消費需求已成行業共識,很多餐飲企業已放棄低消設置。

  商務部在上述《辦法》中也強調指出,國家鼓勵餐飲經營者發展特色餐飲、快餐、早餐、團膳、送餐等大眾化餐飲,還要求餐飲經營者應引導消費者餐前適量點餐,餐后主動幫助打包,對節約用餐的消費者給予表揚和獎勵。

  對更多的餐飲企業來說,取消低消、降低消費水平都已是向大眾化轉型的主動選擇。

  記者調查

  現場一

  受訪餐飲企業半數實行最低消費

  昨日,記者回訪了十家曾經采訪過的餐飲企業,發現仍有半數在實行最低消費。

  位于天河區天河南二路的鳳園椰珍椰子雞主題餐廳,前臺人員表示,“包間不僅有最低消費,還有包間費。一般八人的包間,最低消費800元;十人的包間,最低消費1000元。除了最低消費之外,還有10%的房間費”。

  在佬湘樓的中山一路店,工作人員表示,“8~10人包間最低消費為488元,不收取包間費”。

  現場二

  最低消費“變”5%~10%服務費

  而一些不設最低消費的企業,則將最低消費改頭換面,成了消費金額5%~10%比例的“服務費”、“包間費”。

  “只要坐在包間里,都要加收10%的服務費。”在山東老家盤福店,記者結賬時,該店的一位女性經理告訴記者。該經理明確表示,服務費就是包間費。

  記者走訪得知,收取5%~10%的服務費并非個例。在大椰豐飯(正佳廣場店)、廚房制造(五月花廣場店)等餐飲連鎖店,顧客在包房內吃飯都需要加收10%的服務費。

  近日,宋先生和朋友在澳門街聚餐,飯后結賬時發現賬單上出現了10%的服務費,而就餐前,并未有任何提示告知要收取服務費。

  疑問

  服務費、低消有收費依據嗎?

  記者了解到,經過評定的五星級酒店可以收取15%的服務費,而所收取的服務費則全部要上繳給政府相關部門,并非酒店自行留存。

  記者翻閱相關資料后發現,廣州并沒有明確的法規或條文規定酒樓能不能收取服務費。而據相關資料顯示,廣州市物價局從2002年12月開始,對餐飲、娛樂業加收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由經營者明碼標價,物價部門不再審批。

  而對于包間的最低消費,記者了解到,今年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于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消費者遭遇霸王條款產生糾紛,可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

  加收服務費須提前告知消費者

  廣東禹優律師事務所肖波律師表示,“餐飲店加收服務費必須通過相關機構的批準,服務費也必須納稅;其次,加收服務費必須標識清楚或者口頭告知消費者。”

  此外,沁森律師事務所一級合伙人王志律師表示,根據《廣州市餐飲業明碼標價實施細則》規定,服務價目表的顯著位置應標示收取茶水費、食物加收服務費等內容和收費標準。而包間費不預先告知客人的,則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知情權”的規定,消費者可據此索賠或訴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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