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食品網訊 前不久,上海“福喜事件”引發國內外廣泛關注,本報在第一時間作出詳細報道(詳見7月25日2版);接著,深圳沃爾瑪員工曝出用過期肉制作熟食等黑幕……就在食品安全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節骨眼上,8月6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將“召回制度”提上議事日程。
河南食品追溯小編了解,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針對“食品安全召回制度”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在2013名受訪者中,56.6%的人最關心的問題是“哪些問題食品會被召回”,56.3%的人最關心“問題食品24小時內召回能否實現”,54.5%的人最關心“企業是否會主動召回問題產品”。從調查結果來看,人們對于食品召回制度究竟能否落實,問題產品能否在24小時內召回,信任度普遍不高,仍心存質疑。
其實,早在2007年7月,國家質檢總局就通過了《食品召回管理規定》,2011年質檢總局又就修訂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征集民意。但食品召回制度為何沒能贏得人們的信任?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又會遇到哪些阻力?記者在調查中發現,企業在食品召回觀念上相對落后是主要原因之一。我國很多食品企業認為,召回食品意味著企業產品出了問題,會使企業聲譽受損,還會增加經營成本,所以很少主動實施召回。在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研究員陳君石看來,食品召回主要是一種企業行為,所以企業提高自身的認識水平是關鍵。山東農業大學食品科學與工程學院副教授吳澎表示,世界上部分發達國家對不安全食品均以自主召回為主,如果食品生產經營者及時主動地召回,反而有可能獲得消費者好評。陳君石院士認為,政府也要繼續加強關于食品召回的宣傳工作,進一步改變企業的舊有觀念。
監管部門加強監管和執法力度,是確保召回制度實施的又一關鍵。但中國政法大學社會法研究所所長趙紅梅教授認為,意見稿中擬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這一標準不夠精確,不利于監管者參照執法和生產者參照執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建議,意見稿可以在三方面進行完善:進一步細化企業主動召回程序;強化行政機關責令召回的程序性規定;加強消費者組織在啟動召回程序中的話語權。
專家一致認為,意見稿是加強監管的重要措施,對于提高我國食品安全水平有很大幫助。但食品安全仍要從治標走向治本,對生產源頭、安全標準等進行嚴格監管。趙紅梅說,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是完善食品安全法并真正落實,在此前提下把食品召回制度作為補救措施,才是良性、合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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