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被判刑!長沙一冷庫發生火災“燒了”876萬元

9月1日
長沙市雨花區消防救援大隊
收到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
對“7·23”長沙市雨花區
圭塘街道湖南大橋物流服務有限公司
冷庫火災事故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判決書
2021年7月23日15時50分,長沙市消防救援支隊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長沙市雨花區圭塘街道湖南大橋物流服務有限公司冷庫發生火災。支隊指揮中心立即調派消防救援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處置。
火災發生后,長沙市消防救援支隊立即組織指導雨花區消防救援大隊聯合雨花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圭塘派出所積極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經調查
本起火災過火面積4200平方米
無人員傷亡
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為876萬余元
冷庫實際經營者甘某
犯消防責任事故罪
2021年7月26日被長沙市公安局
雨花分局圭塘派出所立案偵查
經調查:經營者涉嫌犯罪
今年3月22日
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
向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甘某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
通知其采取改正措施后拒絕執行
后果特別嚴重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
應當以消防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這里藍叔覺得有必要給大家
科普一下這條的完整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第一百三十九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這里要劃重點了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
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
而拒絕執行
各位被檢查出問題要求整改的單位注意
拒絕執行,真的會出大問題
甘某也接受了法律的制裁
區法院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等建議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下發【(2022)湘0111刑初317號】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人甘某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
違反消防法律法規還拒不整改
這位老板還真是“剛”
也在拿自己和他人的財產在“豪賭”
不知道在鐵窗之后的他
會不會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后悔
這個案子同樣也提醒了廣大老板們
當你經營的場所
被指出存在消防安全隱患時
請不要把它看作“麻煩”
該慶幸
是檢查讓隱患得以暴露出來
而不是火災讓隱患變成了悲劇
來源:湖南消防 長沙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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