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又“翻車” 潘粵明給保健品做廣告被罰
潘粵明因違規代言致歉
海報新聞記者 陳嘉偉 報道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多條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上海東鉿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東鉿”)因違反廣告法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被罰沒112.36萬元。影視明星潘粵明被沒收違法所得25.79萬元及罰款25.79萬元。
12月26日,潘粵明在個人微博發聲,稱非常抱歉給廣大消費者帶來困擾和不便,我與團隊已深刻反省。在日后的工作中,我們會嚴格要求、規范合作,堅決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再次向大家鄭重道歉!
違法代言被罰
處罰詳情顯示,經查,涉案產品日加滿飲品(綠瓶裝)屬于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國食健字 G20041476),核定保健功能:緩解體力疲勞,提高免疫力。
2021年3月,潘粵明接受委托拍攝了日加滿飲品視頻和圖片用于商業推廣。
上述保健食品廣告中,上海東鉿利用影視明星潘粵明的名義和形象對所銷售的日加滿牌日加滿飲品作推薦、證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保健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之規定。
其次,上述保健食品廣告中未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第二款“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規定。
另外,上述保健食品廣告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之規定。
由于上海東鉿是基于推銷日加滿牌日加滿飲品的概括故意,系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罰款數額較高的規定予以處罰,處廣告費用一倍的罰款,計112.36萬元。
明星潘粵明因此被沒收違法所得25.79萬元及罰款25.79萬元。
象山悅勝影視文化工作室及北京天地合一廣告有限公司分別因受上海東鉿委托,引薦潘粵明為保健食品作廣告代言和拍攝該廣告,被罰沒8.32萬元、35.03萬元。
潘粵明致歉
12月26日,潘粵明在個人微博發聲,稱非常抱歉給廣大消費者帶來困擾和不便,他與團隊已深刻反省。在日后的工作中,會嚴格要求、規范合作,堅決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再次向大家鄭重道歉!
此外,潘粵明工作室也發布致歉信。
致歉信提到,在接到上海市市場監管部門通知后,潘粵明先生及團隊第一時間積極配合相關部門調查工作。“對于在未充分了解產品及合作性質的情況下,將潘粵明先生肖像授權相關產品使用,導致對消費者構成錯誤引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我方在此作出鄭重道歉”。
潘粵明工作室表示,在事件發生后,已第一時間終止相關合作,繳清全部罰款,在未來的工作開展過程中,潘粵明先生及團隊將秉承對廣大消費者高度負責的原則,嚴格、審慎審查合作對象及合作內容,“今后絕不會開展任何違反法律法規的產品代言或肖像授權合作,堅決杜絕類似事件發生,請廣大消費者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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