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正式實施:違法“處罰到人”,最高罰10倍收入
注意啦,新修訂“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已與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四個最嚴”要求,首次確立了“雙罰制”,除處罰違法企業外,還將對單位違法情形下的個人給予罰款處罰,最高可處以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0倍罰款,最嚴謹標準也首次被正式寫進法律條款。
小二選取幾個關鍵要點:“處罰到人”“情節嚴重情形”“禁止虛假宣傳”“特殊溫度貯存業務備案”“食安安全隱患食品與回收食品”“食安標準可提前實施”與大家分享解讀。
1、新食安條例“處罰到人”
小二解讀:
之前出現食品安全問題,一般僅是對企業進行處罰,震懾作用不強。
而新食安條例規定對故意實施違法,性質惡劣,違法后果嚴重的行為,除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處罰外,還需要對事件發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處10倍收入的罰款,也就是權責大,責任大,拿的多,責任大。
觸發“處罰到人”的條款主要為新條例中的“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內容涉及:普通食品宣稱保健功能、特殊食品標簽與備案不一致、回收食品未按規定要求處置、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利用會議、講座、健康咨詢等虛假宣傳的情況。
各生產經營企業的負責人應該切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避免以上違法行為的發生。
2、新食安條例細化“情節嚴重情形”
小二解讀:
新食安條例明確了五種具體的屬于情節嚴重的行為,如貨值金額兩萬元以上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三個月以上、出現食源性疾病和死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拒絕逃避監督檢查、累犯等都屬于情節嚴重的情況,為執法量刑提供依據,能夠保證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懲處更加嚴謹、嚴肅。
3、新食安條例“禁止虛假宣傳”
小二解讀:
新食安條例明確:
禁止利用會議、講座、健康咨詢等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禁止對保健食品外食品聲稱保健功能禁止發布沒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所出具的檢驗報告2018年年末,權健涉嫌非法傳銷和虛假廣告后,國家大力加強對保健食品虛假宣傳等方面監管。2019年國家市場總局開展百日行動,聯合多部門整治處罰“保健”市場亂象企業,新食安條例有助于進一步凈化市場,打擊違法行為。
4、明確“特殊溫度貯存業務備案”
小二 解讀:
新食安條例發布前,上海市已經對貯存和運輸服務經營企業根據《上海市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備案管理辦法(試行)》進行備案管理。
本次新條例要求非食品經營者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的,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5、明確“食品安全隱患食品和回收食品”
小二解讀:
新食安條例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的運用,規定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監管部門經調查確認有必要的,要及時通知食品生產經營者,由其進行自查、依法實施食品召回。
同時,明確召回食品不包括食安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6、明確“食品安全標準可提醒實施”
小二解讀: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以后,允許提前實施,但要求企業公開提前實施情況。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從公布到實施往往會間隔一定的時間,之前關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能否提前實施,沒有統一的說法,新食安條例解決很多企業的困惑,為企業生產經營提供了更大的空間。
至于如何公布提前實施情況,暫時沒有官方的意見,鑒于通常的做法,如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注最新執行標準的年代號是一種可行的做法,或在官網或發正式執行標準說明函等方式進行。
7、小二總結
此次條例的細化,凸顯了國家對于食品安全問題的高度重視,從幼到老的健康安全都進行了嚴格規范,尤其突出了嬰幼兒配方食品、特配食品、保健食品的監管要求。
此外,充分落實了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進一步降低了食品安全風險,將有助于提升整個食品行業發展,筑牢“舌尖上的安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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