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織法網 護校園食安——“五毛食品”相關違法行為及適用法律梳理
編者按
少年兒童辨識能力、自我保護意識較弱,校園周邊成了小商小販十分“青睞”的區域。在一些地區,各色各樣的“五毛食品”常出現在校園周圍。由于“五毛食品”的安全問題存在較大隱患,成為監管部門的整治重點。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開展校園及周邊“五毛食品”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監管部門加強日常檢查和監督抽檢,嚴肅整治違法違規行為。
本文梳理了“五毛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常見的一些違法行為,并列明處罰依據,以期為監管人員提供參考。
□ 李明揚
在實踐中,“五毛食品”的生產經營具有易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經營者小型化、消費者具有特殊性等特點。其生產經營者常見的違法行為主要可以劃分為一般性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和涉嫌犯罪的違法行為。筆者將各違法行為及所適用的法律進行梳理,現詳述如下。
一般性違法行為
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食品經營者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進行處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標簽違法 生產經營無標簽的“五毛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之規定,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進行處罰。未標注生產企業、聯系方式、配料表等信息的“五毛食品”屬于食品標簽不符合規定的情形,生產經營該類食品者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進行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嚴重違法行為
無證生產經營食品 無證生產經營“五毛食品”的“黑窩點”“黑作坊”,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之規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對于明知生產經營未取得許可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其他條件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濫用食品添加劑 在“五毛食品”中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應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進行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使用非食用物質 在“五毛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涉嫌犯罪的違法行為
根據《刑法》《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一)》)、《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有關規定,違法生產經營“五毛食品”涉嫌構成犯罪的罪名主要涉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以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立案追訴標準(一)》第二十條、《補充規定》第四項、《解釋》第九條的規定立案追訴。此時,監管部門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此外,下列物質應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第一,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第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所列物質;第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第四,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立案追訴標準(一)》第十九條,《補充規定》第三項,《解釋》第一條、第八條規定,立案追訴的情形包括:第一,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第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第三,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第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第五,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達到上述追訴標準的,監管部門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或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不構成上述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立案追訴標準(一)》第十六條、《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立案追訴的情形有:第一,偽劣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第二,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15萬元以上的;第三,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3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15萬元以上的。達到上述標準的,監管部門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在“五毛食品”整治工作中,需要對當事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的,監管部門應依據《食品安全法》《關于加大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力度嚴格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規定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具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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