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榮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團隊長“股權眾籌”涉嫌非吸一審宣判
被告人情況
被告人李某,案發前系湖北利榮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團隊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檢察院指控情況及被告人辯解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伙同李福林(另案處理)等人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間,在北京市朝陽區北京龍脈壹號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等地,以湖北利榮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股權眾籌并高額返息為由,簽訂《股東投資協議書》,非法吸收他人投資款共計1000萬余元。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5月18日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證人證言、書證、被告人供述等證據材料,指控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數額巨大,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李某對指控的罪名和事實予以否認,辯稱自己并非利榮公司團隊長,其只是投資人,多數投資人其并不認識,不是其介紹的客戶。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公訴機關指控的金額過高,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從犯,積極退賠違法所得,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法院查清的事實與退賠情況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伙同李福林(已判決)等人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間,在北京市朝陽區北京龍脈壹號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等地,以湖北利榮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股權眾籌并高額返息為由,簽訂《股東投資協議書》,非法吸收張世宏等人投資款共計1000萬余元,造成損失1000萬余元。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5月18日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李某親屬退賠人民幣30萬元,現在案。
特別強調的是,法院否定了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告人李某關于其身份和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的相關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016年年底我通過朋友介紹知道了利榮集團公司,后來我跟利榮公司簽署了股權協議書,我是利榮集團公司的投資人之一。公司的總部在湖北省潛江市,是做小龍蝦的連鎖店,打造小龍蝦產業鏈,有養殖基地和學校,在全國各地開了三十多家小龍蝦店,在美國上市了OTC板塊,申請了中國小龍蝦的代碼。利榮集團公司宣傳會在北京、天津等地開小龍蝦的品鑒會,會上有專門的講師宣傳介紹公司的小龍蝦產業鏈,如有意愿投資,分紅和收益等都會介紹,同時也會向投資人發放廉價的小龍蝦品鑒的票,安排大家品鑒小龍蝦。有意向投資的,當場就可以進行登記刷卡投資,投資的金額會對應相應的積分,去實體店內出示會員積分,可以享受八折優惠,同時積分會減少消費金額的20%。在湖北利榮公司可以投資成為股東,購買的是公司的股東資格。股東分為四級,一級投資3000元,二級投資1.2萬元,這兩級會員不簽股東協議,按照小龍蝦店經營的收益比例分紅,還給一定的消費券,可以到龍蝦店消費;三級投資6.72萬元,簽署股東協議,投資折成美國納斯達克OTC的股權,按照人民幣折成美元,一般是投資額除以6,按投資額的等價消費券可以在店里吃飯消費,每次消費可使用20%;四級投資13.4萬元,也是折成股權,可以吃飯消費。收益從公司的APP里提取,例如我投資13.4萬元,除以6就是2萬多分,存在APP賬戶里,每次消費可以用20%的分抵銷當次消費金額,1分可以抵1元。公司通過股東之間互相推薦發展,按照我推薦的股東投資金額給予5%左右的提成,提成也是換成分存到個人賬戶中。我的推薦人是孫某,她的上級是付哥,我推薦的都是和我一起吃飯的朋友,有丁某、劉某、田某,我不知道他們都投了多少錢,除此之外,沒有其他人通過我投資,沒有人把投資款打到我的賬戶。我發展股東拿了20-30萬元提成,都復投了。
湖北利榮公司的法人和實際控制人都是陳某,高管之一是張某3,我沒有入職湖北利榮公司,也沒有在公司擔任過團隊經理一職,我就是在龍脈蝦城吃飯的時候和大家分享董事長開發的菜挺好的,我因為給公司提過好的建議在香港召開的獎勵大會上拿了幾千元獎勵,給過我一個獎章,但是有十多個人領到獎金。
判決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
二、在案之人民幣三十萬元,發還集資參與人。
田律師小結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主動投案,系從犯,積極退賠違法所得,滿足從輕處罰的條件。
但是被告人李某認為:其只是公司投資人,大多數投資人并非其客戶的辯解,法院查證后認為,在案有集資參與人的證言、辨認筆錄、報案材料等證據均能證實李某以公司股權眾籌并高額返息的名義,非法吸收集資參與人款項的事實,故對此辯解不予采納。同時也落下了不如實供述,不認罪的認定。
最后法院認為李某雖系自動投案,但到案后未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不屬于自首,最后是把自首的有利情節給否定了。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但是我們認為,法院是在綜合考慮沒有自首,不認罪等情節,而且是在審判階段全部退賠,緩刑的希望就此破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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