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小餐飲廣告需提供何種資質?
快問快答
#小餐飲廣告#
小Q廣告主提供小餐飲備案信息是否可以證明其具備經營餐飲行業的合法資質?
小A1.“小餐飲”的含義:依照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發布的《關于開展小餐飲食品安全整規試點工作的通知》第二條:小餐飲是指符合餐飲服務“即時制作、即時消費”的基本特征、尚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
2.《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并未直接對“小餐飲”的資質要求做出相關規定。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3. 經查詢,各省關于“小餐飲”的監管規定不同,存在“備案制度”“許可制度”“登記制度”等不同要求。例如:
(1)江蘇省對“小餐飲”實行備案制度——需取得“小餐飲信息公示卡”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小餐飲管理的決定》規定:“本決定所稱小餐飲,是指具有合法的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六十平方米以下、經營規模較小、經營條件簡單,從事餐飲服務的食品經營者,但是不包括單位食堂和餐飲連鎖企業分支機構。”“小餐飲實行備案管理。小餐飲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小餐飲信息公示卡。”
(2)北京市對“小餐飲”實行許可制度——需取得《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小餐飲店是指具有固定場所,食品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6㎡~150㎡(含6㎡,含150㎡),從事食品即食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但以連鎖方式經營的除外。”“對小作坊、小餐飲店實行許可管理;對小食雜店實行備案管理。”
(3)廣西壯族自治區對“小餐飲”實行登記制度——需取得“小餐飲登記證”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2020修正)》規定:“本條例所稱小餐飲,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或者在有形市場內有固定經營場地,經營條件簡單、從業人員少,未達到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要求,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自治區對小餐飲實行登記管理。小餐飲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并取得小餐飲登記證。”
4. 因此,廣告主提供小餐飲備案信息不一定證明其具備經營餐飲行業的合法資質,應當根據小餐飲廣告主所在省份的具體規定進行判斷。
關聯法規《關于開展小餐飲食品安全整規試點工作的通知》
二、工作范圍和原則
本通知所稱的小餐飲是指符合餐飲服務“即時制作、即時消費”的基本特征、尚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小餐飲整規試點應堅持“政府領導、部門指導、街道(鄉鎮村)為主、疏堵并舉、提升標準、標本兼治、逐步規范”的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選擇北京、上海、天津和重慶市作為試點城市,進行小飲食店、小農家樂、小飲食攤群等各類小餐飲整頓規范和示范建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本地實際,重點選擇獲得全國文明衛生城市稱號的地區或旅游景區等作為整規試點,以點帶面,典型引路,全面改善小餐飲食品安全條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小餐飲管理的決定》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小餐飲經營、監督管理與服務,適用本決定。
本決定所稱小餐飲,是指具有合法的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六十平方米以下、經營規模較小、經營條件簡單,從事餐飲服務的食品經營者,但是不包括單位食堂和餐飲連鎖企業分支機構。
六、小餐飲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小餐飲申領營業執照時,應當對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作出書面承諾。
小餐飲實行備案管理。小餐飲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小餐飲信息公示卡。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小餐飲信息公示卡時,一并發放小餐飲經營指南。
小餐飲信息公示卡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經營地址、經營項目、是否從事網絡經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舉報電話及舉報受理機關名稱等信息。小餐飲信息公示卡的樣式,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食品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加工工藝簡單,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場制售)的個體工商戶。
小餐飲店是指具有固定場所,食品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6㎡~150㎡(含6㎡,含150㎡),從事食品即食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但以連鎖方式經營的除外。
小食雜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小于60 ㎡(含60 ㎡)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通過實體門店從事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零售的經營者,但以連鎖方式經營的除外。
第四條本市對小作坊、小餐飲店實行許可管理;對小食雜店實行備案管理, 僅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的,不需要辦理備案。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2020修正)》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固定從業人員少,生產加工條件和工藝簡單,未達到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要求,從事散裝、簡易包裝食品生產加工的經營者,但從事食用農產品生產的除外。
本條例所稱小餐飲,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或者在有形市場內有固定經營場地,經營條件簡單、從業人員少,未達到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要求,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門店,擺攤設點銷售食品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者。
第十七條 自治區對小餐飲實行登記管理。
小餐飲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并取得小餐飲登記證。申請小餐飲登記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合法的經營場所,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二)經營場所內應當保持清潔,不得圈養禽畜類動物;
(三)食品處理區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四)配備防蠅、防塵、防鼠、防蟲、油煙凈化等設施,以及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容器;
(五)配備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無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的,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飲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飲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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