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餐飲環評、異味擾民有關文件復函匯總
來源:老梁市監論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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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臭味界定和《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一條如何準確理解的回復
來信:
我是一名基層環保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最近我局接到群眾強烈投訴,反映其樓下甜品氣味擾民,要求予以關閉。經現場核實,該樓棟為住宅實驗樓,甜品店面位于一樓商業性鋪面,與定居層相連,無公共水管。
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之明確規定“禁止在住戶樓房、未服務設施設立專屬水管的住宅實驗樓以及住宅實驗樓內與定居層相連的商業性層樓內新建、擴建、擴建造成煙氣、臭味、尾氣的餐飲相關服務。”,我們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有如下疑問,希望可以為基層執法提供指導性意見。
1. 甜品烹飪過程中所造成的氣味,因群體差異感受差別較大,對甜品氣味與否能界定為臭味?怎樣確立判斷國際標準?類似的一些餐飲烹飪工藝比如鹵、燜、燉、涮等制作過程造成的氣味,如果發生住戶投訴,與否也能確定為臭味呢?
2. 有關該法條的理解,與否需要“在住戶樓房、未服務設施設立專屬水管的住宅實驗樓以及住宅實驗樓內與定居層相連的商業性層樓內”和“造成煙氣、臭味、尾氣的餐飲相關服務”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時,該禁止條件才能成立呢?
一、有關臭味界定難題,依據《餐飲業煙氣排放量國際標準(試行)》(GB18483-2001)第5.5部分明確規定,餐飲業造成特殊氣味時,參照《惡臭污染物排放量國際標準》惡臭含量指標繼續執行。
根據《惡臭污染物排放量國際標準》(GB14554-93),美化公共設施高于15米屬于有組織排放量,應在美化公共設施采樣位置監測惡臭含量,達標判定參照惡臭含量排放量國際標準值繼續執行;美化公共設施高度低于15米或者逸散的無組織排放量的特殊氣味,應在餐飲相關服務法定邊界進行監測惡臭含量,達標判定參照《惡臭污染物排放量國際標準》(GB14554-93)中惡臭含量廠界國際標準值繼續執行。
二、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明確規定:“禁止在住戶樓房、未服務設施設立專屬水管的住宅實驗樓以及住宅實驗樓內與定居層相連的商業性層樓內新建、擴建、擴建造成煙氣、臭味、尾氣的餐飲相關服務”。根據這一明確規定,禁止新建、擴建、擴建造成煙氣、臭味、尾氣的餐飲相關服務需同時滿足“在住戶樓房、未服務設施設立專屬水管的住宅實驗樓以及住宅實驗樓內與定居層相連的商業性層樓內”和“造成煙氣、臭味、尾氣”兩個條件。
(來源:生態環境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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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在餐飲監管中適用的回復
來信:
一、《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所指“排放量煙氣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煙氣美化公共設施、不正常使用煙氣美化公共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煙氣美化措施,超過排放量國際標準排放量煙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安全管理職能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若現場發現未安裝煙氣美化公共設施從事經營行為,是直接處罰還是需要進行監測判定超標后才可以進行處罰?如果需要監測,按照GB 18483《餐飲業煙氣排放量國際標準(試行)》,無組織排放量視同超標,如何監測?二、《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款所指“在住戶樓房、未服務設施設立專屬水管的住宅實驗樓、住宅實驗樓內與定居層相連的商業性層樓內新建、擴建、擴建造成煙氣、臭味、尾氣的餐飲相關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安全管理職能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關閉由誰繼續執行?關閉程序是什么?建議環保部對上述兩個難題進行解釋,為基層執法提供指導性意見。
一、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的明確規定,排放量煙氣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存在“未安裝煙氣美化公共設施、不正常使用煙氣美化公共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煙氣美化措施”的情形,且“超過排放量國際標準排放量煙氣的”(小編注:超標是前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安全管理職能部門依法處罰。
二、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明確規定,“在住戶樓房、未服務設施設立專屬水管的住宅實驗樓、住宅實驗樓內與定居層相連的商業性層樓內(小編注:比如6樓是定居層,5樓無論如何都是不能作為餐飲)新建、擴建、擴建造成煙氣、臭味、尾氣的餐飲相關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安全管理職能部門依法處罰。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由環保職能部門為安全管理職能部門,則地方環保職能部門依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的明確規定進行處罰。
(來源:生態環境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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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出租樓房從事餐飲業繼續執行環境
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
有關意見的回函
(環辦政法[2017]25號)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你廳《有關工程項目繼續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有關難題的請示》(粵環報〔2016〕109號)益希。經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見(見附件),行文如下:
一、公民個人出租樓房開設群體餐廳,不屬于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第三款有關“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明確規定中的“工程項目”。因公民個人出租樓房開設群體餐廳造成環境噪聲、煙氣等污染的,依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7日作出的《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職能部門審查頒發群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與否以環保評價許可為前置條件難題的回復》(〔2006〕行他字第2號)現行有效,對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同類案件具有普遍指導意義。
三、有關公民個人出租樓房開設群體餐廳具體應用法律難題,環保部之前所做明確規定與本回函不一致的,按本回函繼續執行。《環保部中共中央辦公廳有關公民出租樓房開設群體餐廳應當繼續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回函》(環辦函〔2009〕1220號)同時廢止。
特此行文。
環保部中共中央辦公廳
2017年3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中央辦公廳有關工程項目
繼續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有關難題意見的回函
(法辦函〔2017〕86號)
環保部中共中央辦公廳:
你部《有關征求工程項目繼續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有關難題意見的函》益希。經研究,就環保部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的《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職能部門審查頒發群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與否以環保評價許可為前置條件難題的回復》(〔2006〕行他字第2號)(以下簡稱《回復》)的效力難題以及通過出租他人房屋從事餐飲業與否要繼續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難題,回復如下:
該《回復》是針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的環評審批應否作為工商行政管理職能部門審查頒發營業執照的前置條件的難題作出,明確了公民個人通過出租樓房開設群體餐廳的,不屬于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第三款有關“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名錄”明確規定中的“工程項目”。該《回復》現行有效,性質上不屬于司法解釋,但是對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同類案件仍具有普遍指導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中央辦公廳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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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餐飲業單位排氣適用國際標準
難題的回函
環函[2005]225號
吉林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有關甜品店外排液體與否界定為餐飲業煙氣難題請示的函》(吉環函〔2005〕40號)益希。經研究,行文如下:
一、餐飲業排放量煙氣應按照國家排放量國際標準《餐飲業煙氣排放量國際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排放量國際標準)的明確規定進行控制。排放量國際標準明確規定的煙氣排放量含量限值及采樣分析方法,適用于對已按要求安裝煙氣美化公共設施的餐飲業單位排放量含煙氣液體的控制;未按要求安裝煙氣美化公共設施的,視同超標排放量,不需進行排放量含量監測。(小編注:不需進行監測的要求與部長信箱回復有沖突,以最新的部長信箱要求為準)
二、餐飲業煙氣是多種成份的混合物,排放量國際標準明確規定的采樣分析方法是一種非特異性監測方法,該方法不宜作為判斷液體成份中與否含有煙氣的定性分析方法。
三、甜品使用時排出的液體成份與其使用的湯料成份和加工食物的種類有直接關系。甜品湯料的主要成份是水和調味料,甜品湯料沸騰時的溫度接近水的沸點,低于采用烹炒等方法加工食物時的溫度。鑒此,甜品使用時排出的液體以水蒸氣為主,并可能含有調味料和食物中的揮發性成份,與食物高溫烹炒過程中造成的含煙氣液體成份有較大差別。
因此,若甜品店未采用烹炒、燒烤和油炸等方法加工食品,則不宜將其排氣定性為含煙氣液體。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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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餐飲行業造成的廢棄食用油脂
與否屬于生活廢棄物的回函
環函[2006]395號
天津市環保局:
你局《有關餐飲行業造成的廢棄食用油脂與否屬于生活廢棄物的請示》(津環保固〔2006〕196號)益希。經研究,現行文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有關“生活廢棄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造成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視為生活廢棄物的固體廢物”的明確規定,賓館、飯店、企(事)業單位食堂等餐飲行業的活動屬于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其造成的餐廚廢棄物,包括廢棄食用油脂屬于生活廢棄物范疇;其處理處置必須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要求,防止對環境的污染。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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