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十人”論壇在京舉行
本文轉自:法治日報
聚焦“刑事二審開庭審理的必要性及其改進”
“刑辯十人”論壇在京舉行
□ 本報記者 蔣安杰如何從制度設計上進一步細化應當開庭的二審案件,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如何進一步細化司法解釋,明晰二審刑事案件開庭的范圍,提高二審開庭率?4月15日,聚焦實務界和理論界一直關注的刑事案件二審開庭問題的“刑辯十人”論壇在京舉行。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譽院長、博士生導師樊崇義,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長、博士生導師吳宏耀,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長高貴君以及“刑辯十人”論壇發起人楊礦生、許蘭亭、錢列陽、郝春莉(書面發言)、劉衛東、王兆峰、趙運恒、毛立新、朱勇輝、毛洪濤十位律師與會并發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了四種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范圍,其中包括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和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此外,還有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以及應當開庭審理的其他案件。楊礦生認為,刑事案件二審開庭率低,雖然原因很多,但根源在于法律規定比較含糊。他建議在現有法律框架之內,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或司法文件,對二審開庭范圍作出明確規定。具體包括:對于被告人和辯護律師提出無罪辯護的;二審申請證人出庭的;二審繼續要求重新鑒定的;二審提出排非申請的;一審判決采納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且該證據影響被告人量刑的;二審提出新證據的;以及二審提出有自首立功等重要情節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許蘭亭認為,刑事二審程序承擔著糾正錯案的重要職能,開庭審理以其親歷性和對抗性在查明真相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出于訴訟效率及節約司法資源等考量,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刑事案件二審以不開庭為常態、開庭為特例的情況。在這一點上,與會律師和專家都有共同感受。錢列陽認為,對二審開庭問題,應當站在二審法官的角度換位思考。現在的制度設計過于簡單,給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權,他們完全可以不仔細研究案卷,大概翻一下,如果沒有新證據就直接維持原判。建議一審作無罪辯護的案件,二審必須開庭,“哪怕最后結果仍然是有罪,至少要給被告人面對不同的法官再一次當庭陳述的機會,法律制度設計應更加人性化”。郝春莉認為,二審開庭審理是程序正義的內在要求,是維護憲法與刑事訴訟法權威的必然要求,也是以審判為中心的庭審實質化的應有之義。應該進一步擴大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范圍;細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具體情形;細化“應當開庭審理的其他案件”的具體情形;細化不開庭審理的范圍;規定上訴人對不開庭審理決定的救濟途徑;規定檢察機關對不開庭審理決定的檢察監督。劉衛東分析了二審不開庭的原因,如法律規定不明確、案多人少、司法行政化的傾向、司法責任追究制度、內部請示制度等,他提出以下改進方法:第一,明確法律規定。比如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等概念進行限縮解釋。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只要當事人提出異議,就視為“可能影響”;第二,適當限縮二審的審查范圍。對當事人沒有異議的一些證據或事實,二審可以考慮不予審查,從而減輕二審壓力,提高開庭率;第三,采取技術措施遠程開庭,降低二審開庭成本;第四,增加二審直接改判的案件比例,減少發回重審的比例,避免程序空轉。與此對應,要調整改判的責任追究及考核機制,對出現新的證據等原因而二審改判的案件,不應認定為錯案。王兆峰表示,多年來,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發文件,規范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案件請示問題,對案件請示作了相對嚴格的限定。但在目前審判實踐中,案件請示還較為普遍地存在,侵害了刑事上訴人的訴訟權利。趙運恒認為,二審不開庭沒有貫徹以庭審為中心和直接言辭等基本原則,機制不暢,需要建立考核和分流機制。他對其他與會者建議的二審開庭的幾種情形都表示同意。毛立新認為,刑事二審開庭率低,必須高度重視并切實解決。他特別同意對一審不認罪、作無罪辯護的案件,二審應當開庭并進行實質化審理,切實解決爭議問題,做到案結事了。朱勇輝建議,在修改完善關于二審開庭的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從而對二審開庭進行剛性要求的同時,也要從市場化角度進行“減需求、增供應”的供給側改革,通過對現有二審書面審的實質化改造,樹立二審書面審的司法信心以分流二審開庭審需求。毛洪濤表示,由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以及司法人員辦案質量的提升,上訴案件及抗訴案件數量已大幅度下降,案多人少的矛盾得到極大改善。建議將二審開庭審理原則確立為繼全面審查原則、上訴不加刑原則之后的第三個刑事二審原則,同時細化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完善書面審理的具體程序,改革卷宗移送制度并強化法律監督。樊崇義認為,兩審終審制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基本制度之一,在新時代,對二審開庭問題要更加高標準、嚴要求,落實好二審開庭制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標準絕對不能降低。高貴君認為,要牢固樹立“庭審實質化”“以庭審為中心”“直接言辭證據原則”等現代司法理念,在刑訴法規定的“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等概念的具體理解上,司法解釋應當進一步細化。他同時認為,對刑事案件二審開庭的推進要循序漸進。吳宏耀提出三條建議:第一,要意識到二審開庭事關被告人辯護權的行使與保障,不應以行政化的方式作出決定,而是要控辯審三方達成共識;第二,法官對是否開庭等重大程序問題作出決定時,要闡明理由,并給出與之對應的司法救濟制度;第三,運用律師的智慧及辦案經驗,提出二審必須開庭的具體情形,形成立法意見,推動司法解釋的完善,通過制度設計讓立法的善意充分釋放。“刑辯十人”論壇分別由程曉璐和高文龍律師主持。與會者圍繞“刑事二審開庭審理的必要性及其改進”這一主題,理論聯系實踐,直擊二審開庭難、二審程序虛置化等現象,深入淺出,必將助力法治建設的點滴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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