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入推進校園食品安全排查整治行動,聚焦學校食堂許可證管理、有害生物防治、環境衛生、加工操作等重點問題,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持續壓緊壓實各方責任,通過查辦校園食品安全案件,強化校園食品安全保障。為發揮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現公布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上街區某幼兒園未按規定執行食品留樣制度案
2023年8月28日,鄭州市上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上街區某幼兒園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食堂未按規定進行食品留樣,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執法人員下達《當場處罰決定書》,責令立即整改并給予警告。2024年1月17日下午,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幼兒園食堂進行檢查,發現該食堂1月17日的午餐依然未按規定食品留樣,涉嫌違反《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鄭州市上街區市場監管局責令該幼兒園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罰款15000元。
典型意義:
食品留樣作為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一環,是追溯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依據。本案緊盯校園食品安全容易存在的未按規定進行食物留樣問題,通過行政處罰,責成履行校園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和操作規范。
普法小課堂: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中小學、幼兒園食堂應當對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種食品成品進行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應當滿足檢驗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留樣食品應當由專柜冷藏保存48小時以上。第五十六條規定: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學校食堂(或者供餐單位)未按要求留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案例二:新鄭市某學校食堂承包經營企業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新鄭市市場監管局對某食品經營企業承包的學校食堂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使用的“小磨油”標簽不符合規定,經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該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對應的企業注冊地為洛陽市,而非標簽標注的“產地:河南省新鄭市”,即上述食品標簽標示的內容為虛假內容。且當事人采購食品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按規定查驗并留存供貨者資質或者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針對上述違法事實,依法給予警告,沒收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小磨油”2.51kg,罰款6000元。
典型意義: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本案的查處,意在進一步規范學校食堂的經營行為,有效督促學校食堂落實主體責任,把控好食品安全的各個環節。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第七十一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案例三:金水區某幼兒園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4年3月28日,鄭州市金水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某幼兒園的冰箱內存放有一袋標識為“鯤”的冷凍巴沙魚片(已開封使用),其外包裝上無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廠家等信息,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本案中能夠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對其在加工操作過程中存在的違法行為認錯態度比較誠懇,整改措施比較到位,參照《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通則》第十條,本案適用從輕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材料。針對上述違法行為,鄭州市金水區市場監管局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材料冷凍巴沙魚片,罰款5000元。
典型意義:
幼兒園食品安全關系到幼兒健康成長,但個別幼兒園負責人對食品安全的管理不夠嚴格,甚至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本案的查處意在規范幼兒園食堂的管理行為,督促幼兒園負責人提升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落實好對食品安全工作各個環節的嚴格管理。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通則》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案例四:滎陽市某小學食堂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
2024年4月29日,滎陽市市場監管局在校園食品安全檢查中發現,某小學食堂管理人員未按規定要求填寫《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依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條款,給予警告處罰,并責令其立即改正。
典型意義: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要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深入排查各類食品安全風險,及時防范化解風險隱患,守住食品安全底線。本案以案釋法、以儆效尤,教育引導廣大食品經營企業自覺提升食品安全意識,將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到實處,不斷提升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能力。
普法小課堂: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時上報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全員每周至少組織1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月調度制度。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1次食品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工作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第十八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五:滎陽市某幼兒園未對餐飲具清洗消毒案
2024年3月26日,滎陽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滎陽市某幼兒園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幼兒園食堂保潔柜內存放的部分餐具有明顯的油脂殘留,涉嫌未將餐飲具洗凈和消毒,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執法人員下達《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幼兒園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飲具,容易造成腸道傳染病等疾病傳播,因此,餐飲具清洗消毒是保障食品安全、預防疾病傳播的重要措施。本案提醒學校,除了要保證食品本身的質量安全,還要注意食品相關產品的衛生安全,全方位構建食品安全防線,保障廣大師生的飲食安全。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案例六:管城區某幼兒園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4年4月2日,鄭州市管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幼兒園進行現場檢查中,發現食堂操作間調料架上放置有一瓶已經打開正在使用的無標簽標識的食品,其外包裝上無標簽標識,無生產日期。
當事人采購無標簽標識食品作為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鄭州市管城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幼兒園罰款58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對幼兒園的處罰,意在提醒食品經營者重視食品安全問題,積極履行進貨查驗等相關義務,確保所采購的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案例七:二七區某中學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案
2024年3月4日,鄭州市二七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中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食堂使用的咸菜,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三)的規定,執法人員下達《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學校立即整改,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通過嚴格的進貨查驗,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確保食品的來源和質量,評估供貨商的表現,避免加工制作過程中不合格產品的進入。此案的辦理,不僅懲處了違法行為,更警示教育校園餐飲服務者要嚴格守法經營,保障廣大師生的“舌尖安全”。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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