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駐馬店市場監管局發布3起涉食品和酒類領域典型案例
發布日期:2024-09-19 
來源:駐馬店市場監管局   瀏覽次數:1200
河南食品網訊:
據“駐馬店市場監管”微信公眾號消息,9月18日,駐馬店市市場監管局發布3起涉食品和酒類領域典型案例。
1.正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來超市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4年3月19日,正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正陽縣袁寨鄉某來超市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5000元。
2024年3月6日,正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正陽縣袁寨鄉某來超市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現場發現經營區貨架上擺放有無標簽預包裝食品鹵料12袋,當事人未能提供進貨票據、供貨方營業執照等材料。經查,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食品出廠的合格證明,未查驗預包裝食品外包裝上的標注產品名稱、包裝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正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作出處罰。
2.泌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順副食店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4年3月22日,泌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泌陽縣某順副食店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酒類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2萬元。
2024年1月17日,泌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線索,依法對泌陽縣某順副食店開展監督檢查。現場發現標注為“海之藍”白酒15瓶,當事人無法提供供貨者的具體信息、商標注冊證書及有效憑證說明其合法來源。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涉案白酒在商品外包裝文字、產品標示、字體編碼及商標與商標注冊人持有的“海之藍”(第4662735號)相同,容易使相關公眾難以辨鑒真偽、產生誤認,經鑒定,當事人銷售的上述白酒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泌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處罰。
3.泌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娛樂俱樂部向未成年人銷售酒水案
2024年7月26日,泌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泌陽縣某娛樂俱樂部向未成年人銷售酒水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2萬元。
2024年7月9日,泌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公安部門移交的案件線索,依法對泌陽縣某娛樂俱樂部開展監督檢查。現場發現營業場所內張貼有“未成年人禁止入內”“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兌付彩票獎金”等宣傳標語。經查,當事人知曉不能向未成年人銷售酒水,在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的情況下于2024年7月8日晚向牛某某等六名未成年人銷售某曼牌蘇打酒兩箱48瓶。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泌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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