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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征求《河南省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發布日期:2022-10-23  來源: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瀏覽次數:1250

河南食品網訊

為督促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等食品安全法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制修訂了《河南省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如有意見,請于10月28日前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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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系人:胡曉偉 電子郵箱shipinsc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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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系電話:0371-65569032(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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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河南省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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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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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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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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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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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督促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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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在河南省境內從事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的企業(以下簡稱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本辦法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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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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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是指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具體包括機構和人員管理、制度保障、生產環境條件保持、生產過程控制、檢驗管理、不合格品管理與事故處置、自查與主動報告以及接受監督與管理的義務和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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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食品生產企業對其生產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情況納入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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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機構和人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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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食品生產企業應履行下列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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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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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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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組織實施企業內部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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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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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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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協調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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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提供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所需的資源和條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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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落實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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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結合實際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企業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運行體系,開展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定期組織食品安全自查和風險隱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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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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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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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食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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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食品生產活動等否決建議,企業應當立即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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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食品生產企業應在原料控制、生產關鍵環節控制、檢驗控制以及運輸和交付控制等重要環節的關鍵崗位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原則上按以下數量配備:企業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員3-5名;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應配備不低于3%的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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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員的基礎上,大中型食品生產企業、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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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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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掌握相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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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備識別和防控相應食品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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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熟悉本企業食品安全相關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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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參加企業組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并通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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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相應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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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產企業可以將符合前款規定的企業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在國家有關部門發布食品安全管理相關職業技能標準后,還應取得相應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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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因食品安全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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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終身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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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食品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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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組織擬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明確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供貨者管理、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追溯體系建設、投訴舉報處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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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組織擬定并督促落實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定期組織食品安全自查,評估食品安全狀況,及時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食品安全工作情況并提出改進措施,阻止、糾正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食品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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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組織擬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落實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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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負責管理、督促、指導食品安全員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組織開展職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訓、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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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接受和配合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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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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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企業實際,細化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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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食品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具體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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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督促落實食品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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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檢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管理維護食品安全生產過程記錄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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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以及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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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記錄和管理從業人員健康狀況、衛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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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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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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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企業實際,細化制定《食品安全員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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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企業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并明確其食品安全責任。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還應根據有關要求設立相應的研發機構和研發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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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產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方可上崗。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目錄》中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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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將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人員的設立、調整情況,《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報告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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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組織對本企業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其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主要從業人員不低于40學時,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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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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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勵企業建立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激勵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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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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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制定涵蓋本企業食品生產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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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符合本企業生產特點,涵蓋各項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人員、工作內容、工作要求和記錄要求等,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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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由食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實施,并注明審批人、審批日期和實施日期,確保各相關場所使用的制度文件均為有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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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食品生產企業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原則上應包括以下方面,企業可根據實際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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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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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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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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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食品加工人員衛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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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培訓與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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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文件和記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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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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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生產過程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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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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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化學品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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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防止化學污染和物理污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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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倉儲和運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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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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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實驗室管理制度(如有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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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食品生產衛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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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蟲害控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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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廢棄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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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設備保養和維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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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不合格品管理及食品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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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食品安全信息主動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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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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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客戶投訴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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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標簽標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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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收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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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標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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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其他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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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生產環境條件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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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各類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等要求,持續保持規定的生產環境條件。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還應持續符合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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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廠區周邊環境發生變化的,食品生產企業應分析可能帶來的安全隱患,必要時應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確保廠區不受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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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環境條件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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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連續停產3個月以上的食品生產企業,在復產前應主動按照生產許可審查的要求,對生產環境條件進行自查,做好記錄備查。復產應滿足生產許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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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廠房內設置的檢驗室應與生產區域分隔,并加強檢驗區域的安全防護和人員管理,確保化學制劑或廢棄物不污染生產區域環境。除清潔消毒必需和工藝需要,不得在生產區域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學制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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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生產過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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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食品生產企業應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措施,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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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料采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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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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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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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運輸和交付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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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禁止生產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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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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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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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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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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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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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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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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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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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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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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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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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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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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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對其原輔料購進、生產過程、產品檢驗和銷售去向等如實記錄,保證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鼓勵食品生產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追溯體系。不具備信息化條件的,可采用紙質記錄等實現可追溯。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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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有關要求安排專人負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貯存。領用和配比使用時應準確計量、做好使用記錄。食品添加劑還應專區專柜管理。食品原輔料與清潔劑消毒劑應明顯標示、分隔分類存放。食品原料及成品庫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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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鼓勵食品生產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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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各類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等要求進行生產過程控制,并根據產品特點確定關鍵控制環節進行微生物監控、物理污染控制和化學污染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風險。特殊食品的生產還應符合良好生產規范以及注冊或備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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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對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進行標示。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標簽標識還應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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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條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應嚴格依據相關標準和許可范圍組織生產,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生產復配食品添加劑;生產、使用和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應提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許可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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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企業應采用安全無害的容器、工具和設備貯存、運輸、裝卸食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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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檢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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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條食品生產企業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查驗并留存供貨者的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明。屬于新食品原料或者屬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的,食品生產企業應提供有關原輔料的證明材料。食品生產企業使用的進口原輔料應有符合規定的中文標簽、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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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條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批批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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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條需開展半成品檢驗或在線取樣檢驗的,食品生產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確定檢驗項目和判定標準,并適當增加檢驗頻次,確保過程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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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制情況、產品保質期等因素合理確定檢驗項目和檢驗頻次以有效驗證生產過程中的控制措施。凈含量、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產過程影響而變化的檢驗項目的檢驗頻次應大于其他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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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條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通過自行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食品檢驗留樣應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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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不合格品管理與事故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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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條對于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食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的要求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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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條對于監督抽檢不合格的,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并進行整改,及時向生產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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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條食品生產企業應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按照食品安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必要時,可邀請當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指導,完善處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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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食品生產企業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記錄,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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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自查與主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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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企業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年總結工作制度和機制。自查發現的問題應主動整改,自查及整改過程等應記錄建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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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時上報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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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全員每周至少組織1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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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月調度制度。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1次食品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工作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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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年總結制度。企業應當對本年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履職情況、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及問題整改情況、食品安全制度落實情況等進行總結,并對下年度食品安全風險進行研判,制定相應防控措施,形成《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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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條除食品安全自查外,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還應每季度對其按照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建立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復配添加劑配方發生變化的,按照相關規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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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動報告,重大風險事項即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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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連續停產3個月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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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連續停產3個月及以上的復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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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輔料入廠查驗發現涉嫌非法添加、病死肉或來源不明具有食品安全隱患等重大不安全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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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涉及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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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出現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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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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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條企業生產許可現場核查發現問題、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監督抽檢發現問題以及實施不安全食品召回的,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動報告整改或處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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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條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中存在問題的,在依法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的同時,還應報告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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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條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中對主動報告內容另有規定的,從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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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義務與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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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條食品生產企業有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責任和義務,不得拒絕、阻撓、干涉依法開展的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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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條食品生產企業應參加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行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交流溝通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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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條食品生產企業應接受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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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條食品生產企業應聽取消費者對其產品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并安排專人記錄和處置消費者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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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條食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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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條食品生產企業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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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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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企業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企業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年總結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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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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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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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對食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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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發現重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未及時采取有關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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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連續兩次監督抽檢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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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對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提供有效保障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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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按規定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不能履職盡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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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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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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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外,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可視情況調高一個或者兩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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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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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1次及以上國家或者省級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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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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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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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按規定進行食品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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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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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局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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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對食品生產企業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進行指導、督促過程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依法予以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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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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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條食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在本企業生產經營中承擔全面領導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主要決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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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違法行為中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人員,包括食品安全總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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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具體實施違法行為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食品安全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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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條鼓勵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開展培訓宣貫、搭建平臺、行業指導,推進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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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河南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暫行規定》(豫食藥監食生〔2017〕10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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