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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16期)

發布日期:2021-07-26  來源: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瀏覽次數:1522

河南食品網訊

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涉及我市8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有關情況通告如下:

一、河南隆達偉業集團有限公司隆誠分公司經營的標稱登封市嵩陽釀造有限公司生產的“?嵩陽米醋(釀造食醋)”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河南隆達偉業集團有限公司隆誠分公司經營的標稱生產企業名稱為“登封市嵩陽釀造有限公司”的“嵩陽米醋(釀造食醋)”(抽樣單編號:GC20410000440335383;生產日期:2020-08-08)經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抽樣檢驗“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1.?經營環節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河南隆達偉業集團有限公司隆誠分公司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

經調查,河南隆達偉業集團有限公司隆誠分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河南隆達偉業集團有限公司隆誠分公司免予處罰。

2.?生產環節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登封市嵩陽釀造有限公司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在規定時間提出復檢,復檢結論仍為不合格,復檢機構為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

經調查,登封市嵩陽釀造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登封市嵩陽釀造有限公司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846元;2.?51000元罰款;上述罰沒款合計5184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分析,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產企業操作不當造成。針對以上問題,該公司做出以下整改:一是召回該批次產品21630袋),停止生產和銷售,并對全體職工進行食品質量安全教育,組織學習《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二是對生產工藝進行整改,提高滅菌溫度,并在產品進行一次滅菌后直接裝進灌裝儲存罐中不再轉存,以確保食品質量安全;三是對本公司的產品質量負責人做出內部處罰,提高全體職工對產品質量安全的認識,并在以后的生產中嚴格的遵守操作流程,以確保產品質量。

二、鄭州美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消泡王復配豆制品消泡劑”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鄭州美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消泡王復配豆制品消泡劑”(抽樣單編號GC20130300121230460;生產日期:2020-01-01)經秦皇島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抽樣檢驗“鉛(Pb)”?不符合GB 26687-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復配食品添加劑通則》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鄭州美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

經調查,鄭州美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參照《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鄭州美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生產的消泡王復配豆制品消泡劑”17件;3.沒收涉案違法所得15584.75000元罰款;上述罰沒共計76558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分析,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鄭州美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分裝了常州市金壇區宇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復配消泡劑,且沒有進行出廠檢驗。針對以上情況,鄭州美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做出以下整改:一是停止生產,組織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二是停止該產品的銷售,并制定召回計劃及時召回不安全產品;三是加強員工管理和培訓;四是嚴格做好原材料進廠檢驗工作,每一批都要嚴格檢驗、留樣,對抽檢不合格的原材料堅決不予進廠;五是嚴把產品出廠檢驗關,做到產品批批檢驗,批批留樣。

三、鄭州名陽齊川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酥皮大月餅”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鄭州名陽齊川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生產企業名稱為“溫州市糕見哩食品有限公司”的“酥皮大月餅”(抽樣單編號:GC20330000002732529;生產日期:2020-10-10;網抽平臺名稱: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經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抽樣檢驗“霉菌”項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糕點、面包》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鄭州名陽齊川商貿有限公司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因該企業的聯系方式無法接通且通過登記地址及聯系方式無法聯系該企業,已將該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向網絡銷售平臺所在地的監管部門發布協查函,將鄭州名陽齊川商貿有限公司從網絡銷售平臺上移除。

四、河南昊之楷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香辣酥花生”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河南昊之楷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標稱生產企業名稱為“洛陽市翔花食品廠香辣酥花生(抽樣單編號:GC20410000443037272;生產日期:2020-06-12)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抽樣檢驗酸價(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 ?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河南昊之楷商貿有限公司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

經立案調查,河南昊之楷商貿有限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河南昊之楷商貿有限公司免予行政處罰。

五、鄭州市金水區金希牛羊肉店經營的“羊肉”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鄭州市金水區金希牛羊肉店經營的“羊肉”不合格(抽樣單編號GC20410000440335884;購進日期:2020-10-22)經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抽樣檢驗,“克倫特羅”項目不符合整頓辦函〔2010〕50?號?《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第四批)》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鄭州市金水區金希牛羊肉店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因該公司取得的是《河南省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核查處置工作移交至鄭州市金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經調查,鄭州市金水區金希牛羊肉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鄭州市金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鄭州市金水區金希牛羊肉店警告的行政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鄭州市金水區金希牛羊肉店在購進該羊肉的時候,沒有在正規門店購買,也沒有檢查對方的經營許可證。鄭州市金水區金希牛羊肉店已充分認識到錯誤,在以后的進貨中將認真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六、滎陽市汜河路京雷百貨超市經營的“沂蒙草雞”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滎陽市汜河路京雷百貨超市經營的“沂蒙草雞”不合格(抽樣單編號GC20410000440336119;生產日期:2020-10-28)經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抽樣檢驗“恩諾沙星”“沙拉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滎陽市汜河路京雷百貨超市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

經調查,滎陽市汜河路京雷百貨超市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滎陽市汜河路京雷百貨超市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52.4元;3、處55000元罰款。上述罰沒共計55052.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滎陽市汜河路京雷百貨超市收到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送達的不合格報告等資料后,立即發布召回公告,組織員工進行培訓,加大食品安全的查驗力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七、北京華聯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鄭州第六分公司經營的“黑芝麻”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北京華聯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鄭州第六分公司經營的“黑芝麻”不合格(抽樣單編號GC20410000443038595;購進日期:2020-11-14)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抽樣檢驗“酸價(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北京華聯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鄭州第六分公司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

經調查,北京華聯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鄭州第六分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北京華聯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鄭州第六分公司免予行政處罰。

八、鄭州市建業鮮風超市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經營的“黑芝麻”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鄭州市建業鮮風超市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經營的標稱生產企業名稱為“河南萬廣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黑芝麻”不合格(抽樣單編號GC20410000443038593;生產日期:2020-08-26)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抽樣檢驗“酸價(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鄭州市建業鮮風超市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

經調查,鄭州市建業鮮風超市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二十五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鄭州市建業鮮風超市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行政處罰:沒收不合格批次產品“黑芝麻”1.56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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