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涉及我市5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有關情況通告如下:
一、河南樂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低糖燕麥餅干”、“高纖雜糧餅干”、“黑芝麻纖維餅干”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河南樂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低糖燕麥餅干”不合格,(抽樣單編號:GC20410000440333843;生產日期:2020-05-23)經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抽樣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餅干》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河南樂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高纖雜糧餅干”不合格,(抽樣單編號:GC20410000440333844;生產日期:2020-05-23)經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抽樣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餅干》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河南樂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黑芝麻纖維餅干”不合格,(抽樣單編號:GC20410000440333845;生產日期:2020-05-23)經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抽樣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餅干》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河南樂佳食品有限公司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條例行政處罰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案件移送新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
經立案調查,河南樂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新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河南樂佳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75元;2.罰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分析,造成該產品不合格的原因一是該企業使用的原料棕櫚液油在流通過程中會出現在保質期內過氧化值逐漸升高的現象;二是產品被抽檢時為夏天,如果物流運輸和經銷商不采取恰當的儲存方式,會加速產品的氧化,導致過氧化值不合格。
河南樂佳食品有限公司收到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送達的不合格報告等資料后,立即發布召回公告,嚴把進貨關,保證原料質量。適量購進,不長時間存放,按照要求進行儲存。并與客戶和物流公司及時溝通,在夏季要避免太陽直射和高溫儲存。
二、鄭州市管城區夕美多百貨商店經營的“雞蛋”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鄭州市管城區夕美多百貨商店經營的“雞蛋”(抽樣單編號:GC20410000443034991;購進日期:2020-08-25);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抽樣檢驗,“甲硝唑”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鄭州市管城區夕美多百貨商店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
經立案調查,鄭州市管城區夕美多百貨商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鄭州市管城區夕美多百貨商店免予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鄭州市管城區夕美多百貨商店收到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送達的不合格報告等資料后,立即停止購進、銷售不合格產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三、河南省國之福食品有限公司鄭州管城分公司經營的“無加蔗糖手磨純香黑芝麻糊”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河南省國之福食品有限公司鄭州管城分公司經營的標稱生產企業名稱為“蘭溪市歐貝德食品有限公司”的“無加蔗糖手磨純香黑芝麻糊”不合格(抽樣單編號:GC20410000443035023;生產日期:2020-06-20)。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抽樣檢驗,“霉菌”項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沖調谷物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河南省國之福食品有限公司鄭州管城分公司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
經立案調查,河南省國之福食品有限公司鄭州管城分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河南省國之福食品有限公司鄭州管城分公司免予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河南省國之福食品有限公司鄭州管城分公司收到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送達的不合格報告等資料后,立即停止銷售該批次產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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