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餐館吃飯發現頭發,索賠1000元!
沒想到,一分沒拿到還搭上了訴訟費
民 事 判 決 書
原告:周某銘 ……
被告:北京昌通某餐飲有限責任公司……
原告周某銘與被告北京昌通某餐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餐飲公司”)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錦銘、被告某餐飲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周某銘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賠償款1000元;2.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3.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20年1月1日下午2時許,原告在被告處就餐,原告在其中一道菜中發現有頭發,事后與被告協商溝通此事,但未果。因被告行為嚴重損害原告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特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某餐飲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我方操作員工有廚師帽,有健康證,頭發存在不確定性。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20年1月1日下午,周某銘至某餐飲公司就餐,消費清單顯示,金牌烤鴨178元、(退)金牌烤鴨-178元、烤鴨半只88元、小料6元、鴨餅6元、鴨架10元、加工椒鹽鴨架12元、乾隆白菜19元、蟹黃豆腐38元、披薩宮保雞46元、(退)披薩宮保雞-46元,菜品小計179元,消毒餐具2元,金額合計181元,折扣率88%,實收170元。某餐飲公司為周某銘開具金額為170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抬頭為北京市寶盈律師事務所。
庭審中,周某銘提供照片一張,證明其披薩宮保雞中有頭發一根。周某銘陳述,在披薩宮保雞一菜中發現頭發,我當即表示退菜,某餐飲公司也給退了,結賬的時候,我問能不能打折,被告以菜品已經退了不能再有其他賠償為由不同意打折,所以我就起訴了。周某銘亦認可其沒有實際損害。某餐飲公司陳述,只要客人認為菜品有問題,我方以客人滿意度為準都會無條件退換,當時原告結賬的時候,收銀員按照自己的權限給原告打了88折。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某餐飲公司為周某銘提供餐飲服務,周某銘向某餐飲公司支付相應的對價,雙方之間形成餐飲服務合同關系。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根據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及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某公司存在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周某銘本身亦沒有受到實際損害。某餐飲公司已經退還披薩宮保雞的費用且給予了周錦銘用餐折扣,因此,周某銘要求某餐飲公司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賠償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賠禮道歉一節,本案系合同糾紛,周某銘要求某餐飲公司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屬于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因此,該項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周某銘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周某銘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張**
書 記 員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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