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近日,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宋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判處宋某某支付其所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油條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并在馬鞍山市市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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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間,宋某某在馬鞍山市雨山區經營早餐店,負責油條的加工制作,為了使油條口感更加酥脆松軟、賣相更好看,從而達到吸引顧客、增加銷量的目的,他在制作油條過程中,使用碳酸氫鈉、硫酸鋁安、香甜泡打粉添加進面粉,制作后以每根1元的價格對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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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10月25日8時許,派出所民警經出示傳喚證,將宋某某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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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某在制作油條的過程中,過量添加含鋁食品添加劑,造成對外銷售的油條中鋁的殘留量,超過國家標準規定9倍多,長期食用可至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宋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油條的行為,對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大侵害風險,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