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谷狀元”字樣做招牌,鄭州這家店被判賠償4萬元!
發布日期:2019-04-26 
來源:大河客戶端   瀏覽次數:2435
河南食品網訊:
? “谷狀元”“福狀元”“谷婆婆”……隨著養生觀念的推進,以養生粥為主題的餐館,在鄭州街頭出現了很多。這些招牌可以隨意模仿嗎?25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度知產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臨沂五谷狀元食品有限公司與夏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
臨沂五谷狀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谷狀元公司)是“谷狀元及圖”注冊商標的權利人,依法享有該商標在第30類“粥”等商品上的專用權。2017年7月21日,五谷狀元公司發現夏某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店面裝潢、宣傳材料、飲食器具中使用了“谷狀元”字樣及圖片,遂起訴到法院。
?
法院一審認為夏某的行為構成對五谷狀元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判決夏某賠償五谷狀元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4萬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
承辦此案法官介紹,商標是識別一件商品、服務的標志。五谷狀元公司是“谷狀元及圖”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其商標權依法應受保護。夏某在其經營場所、餐具、點餐單、名片等多處突出或單獨使用“谷狀元”字樣,該“谷狀元”文字與涉案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谷狀元”三字在文字、讀音、排列、含義方面均相同,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夏某的使用行為明顯具有攀附涉案商標知名度的故意,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不屬于對企業字號的合理使用,屬于商標法司法解釋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故構成商標侵權。
免責聲明:
① 凡本網所有原始/編譯文章及圖片、圖表的版權均屬河南食品網所有,如要轉載,需注明“信息來源:河南食品網”。
② 凡本網注明“信息來源:XXX(非河南食品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僅僅是出于傳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著代表本網站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站轉載使用,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轉載或者聯系轉載稿費等事宜,請與我們接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