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河南鹿邑質監局查處的“假冒河北養元食品案”當事人谷某某上訴請求,維持鹿邑縣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審判決。谷某某因假冒注冊商標罪獲刑3年。
據了解,2015年1月4日和2月10日,鹿邑縣質監局先后接到兩次舉報,稱該縣玄武鎮有一造假窩點正在生產河北“養元”牌六個核桃。該局聯合當地公安派出所先后對隱藏于該縣玄武鎮丁莊村“神牛乳業有限公司”院內的此窩點,進行了兩次執法檢查,共查獲假冒養元牌六個核桃植物蛋白飲料4028件、假冒物品外包裝箱500個、包裝罐240包、甜蜜素3袋、三聚磷酸鈉1袋、香精3袋、維多安賽蜜25袋,涉案價值26萬余元。當事人谷某某聞風跑路。被查獲假冒物品于2015年3月13日被鹿邑質監局銷毀。
因案情重大,鹿邑質監局將案件移交鹿邑縣公安局繼續偵辦,谷某某于2017年9月被抓獲。鹿邑縣檢察院對案件當事人谷某某以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提起公訴,經鹿邑縣人民法院2018年3月9日審理后判處谷某某3年有期徒刑。谷某某不服判決,向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閱卷和詢問當事人,認為谷某某犯罪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谷某某上訴請求最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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