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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鴻茅藥酒是毒藥”刷屏,你想知道的都在這里~

發布日期:2018-04-16  來源:食藥法苑   瀏覽次數:2293

河南食品網訊

  因在網上發表文章稱

  “鴻茅藥酒是毒藥”

  廣州醫生譚秦東被

  跨省抓捕

  事件引起輿論的廣泛關注

  

  ▲圖片來源:紅星新聞微博

  譚秦東醫生于今年1月10日被內蒙古警方帶走,現在他已被關押近3個月。

  針對輿情反饋

  今天上午10點50分

  內蒙古烏蘭察布市 @涼城縣公安局

  發布微博

  介紹了案件進展

  

  其中稱譚秦東所涉嫌罪名為“損害商品聲譽罪”,公開資料顯示,鴻茅藥酒認為多家公眾號對“鴻茅藥酒”惡意抹黑,惡毒攻擊,甚至宣稱鴻茅藥酒是“毒藥”,大肆散播不實言論,傳播虛假信息,誤導廣大讀者和患者。

  那么,鴻茅藥酒是否含毒?譚醫生有沒有亂說?

  鴻茅藥酒,是否含“毒”?

  針對這一問題,丁香醫生公號專門進行了回答。

  下圖是鴻茅藥酒在廣告材料里公開的成分表,而紅框標明的幾種成分,對于其“是否有毒”權威機構早有解讀和定論。

  

  ▲鴻茅藥酒說明書截圖

  1. 何首烏:明確肝毒性

  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早已提出過警示:不論何種類型的何首烏,對肝臟的毒性是確切的,并為此多次下調、規范保健食品和藥品中的何首烏用量。

  2014年7月16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藥品不良反應信息通報》,明確提示口服何首烏及其成方制劑可能有引起肝損傷的風險。

  

  ▲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警示

  2. 檳榔和酒精:1類致癌物

  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癥研究機構公布的致癌物清單中,證據最確切的1類致癌物清單中,檳榔多次出現,而酒精及其相關產物也赫然在列。

  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于2017年10月翻譯了這份致癌物清單,并將4類致癌物清單以表格的形式公布在官方網站上。

  

  

  ▲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官網

  對于證據等級比較確切的1類致癌物,國際權威機構的態度一直都非常明確:必須避免

  因為只要是明確或可能的人類致癌物,并不存在安全劑量。

  至于上述成分為何出現在一款號稱“保健”的藥酒里,原因我們不得而知。

  實際上,對于鴻茅藥酒成分及其安全性,有許多醫生都在表示質疑和擔憂。來自北京的于鶯醫生、來自重慶的陳奇權醫生都已公開表達了自己的觀點。

  

  ▲微博截圖

  

  ▲微博截圖

  關于鴻茅藥酒其他質疑還有不少,無法一一列舉:

  ▲微博截圖

  在微博上表態的醫生和各界人士:

  

  ▲微博截圖

  4月14日《人民日報》客戶端

  轉載一篇澎拜新聞發布的題為

  《醫生吐槽鴻茅藥酒,跨省抓捕要慎重》

  

  鴻茅藥酒方面認為,譚醫生的這篇文章,誤導廣大讀者和患者,“致多家經銷商退貨退款,總金額達827712元”,達到了構成刑事犯罪的立案標準。但這篇文章的點擊率只有2000多次,這么小范圍的傳播與鴻茅藥酒所訴稱的80萬元的退貨的經濟損失是否構成因果關系?

  
要知道一個事實:在這篇文章之前,鴻茅藥酒已經在市場上飽受質疑。

  
在這么一個四面楚歌的輿論環境之下,鴻茅藥酒遭遇的退貨和譚醫生的這篇小文章真的構成因果關系嗎?

  
的確,譚醫生的表述有不妥的地方,特別是在網文的標題中使用了“毒藥”一詞。但是,表述不妥,與民事侵權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應該判然有別。

  
警權動用應當謹慎,特別是當進入刑事程序,直接可以限制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涉及到將來的定罪處罰時。原本可以通過網絡平臺申訴-刪帖解決的問題,一腳油門踩到死,直接動用國家機器跨省抓捕一名醫生,是否妥當?

  
這幾年,打擊網絡謠言效果顯著,以雷霆萬鈞之力澄清網絡輿論環境,但是,應該區分情緒化表達與名譽侵權,一般性言論失實與刑事犯罪的邊界。如果對所有失實的言論(甚至并不是失實,只是做了情緒化的表達)不問主觀動機,不問客觀危害后果,都要跨省抓捕,既違背了傳播規律,也可能造成寒蟬效應,搞得人人自危,無法正常表達。

  
幾年來,個別地方的警方為當地的支柱型企業跨省抓捕吐槽者的案例不少,當然不能一概斥之為“濫用警權”“警察家丁化”,但是既然涉及刑事犯罪,刑法的謙抑原則還是應該講的,對于這些本應該作為民事糾紛處理的案件,動用警權需要慎之又慎。

  
鴻茅藥酒廣告違法2630次,卻安然無恙;譚醫生一篇2000多點擊的小文章,卻被千里跨省抓捕。這不是公眾期待的風清氣正的輿論環境。

  幾天來社交平臺上

  “鴻茅藥酒是毒藥”已刷屏

  

  

  

  

  

  

  針對此次事件

  涉事企業表示

  警方辦案,暫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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